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如何對經濟法主體進行分類?
經濟法主體,是指在經濟法律關系中享有一定權利、承擔一定義務的當事人或參加者。享受經濟權利的一方稱為權利主體,承擔經濟義務的一方稱為義務主體。經濟法調整范圍的廣泛性,決定了經濟法主體范圍具有廣泛性。經濟法主體包括:國家機關、企業、事業單位、社會團體、個體工商戶、農村承包經營戶、公民等。
根據經濟法調整領域的不同,可以將經濟法主體分為宏觀調控法主體和市場規制法主體兩類。
(1)宏觀調控法主體可分為調控主體和受控主體
①調控主體包括:國家發展改革委員會、財政部、國家稅務總局、中國人民銀行等;
②受控主體包括:企業、個人、事業單位、社會團體等。
(2)市場規制法主體可分為規制主體和受制主體
①規制主體包括:商務部、國家市場監督管理總局等;
②受制主體包括:企業、個人、事業單位、社會團體等。
上述的調控主體與受控主體、規制主體與受制主體的地位不是平等的,其權利、義務和責任也不同。傳統民法強調主體在經濟能力、認知能力、信息能力等方面的無差別性,因而主體才能夠是“平等”的。而在經濟法上則正好相反,主要是強調主體的差異性。其中,調控主體與規制主體是主導者,但受控主體和受制主體也具有一定的獨立性和主動性,并非完全被動地受控或受制于人。
【提示1】調控主體:稅、銀、發、財;規制主體:監商(奸商)。
【提示2】調控主體與受控主體,規制主體與受制主體,地位“不平等”,但受控主體和受制主體也具有一定的獨立性和主動性。